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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穌走在前面,許多人在後面跟隨祂走向耶路撒冷。他們將一直跟隨耶穌走上加爾瓦略山嗎?耶穌向他們提出跟隨祂的嚴苛條件:準備好放棄自己的家庭、朋友、光榮與生活。一言以蔽之:放棄「一切所有」(26-27、33)。誰願意加入跟隨者的團體必須知道,他們在從事什麼樣的冒險;他必需自己檢視其能力與可能性,就如同一個準備建築房舍、或一個準備打仗的人一樣(28-32)。
耶穌並不要求每人都一樣,也不提出不可能的要求。耶穌在每一個人具體的道路上召叫人跟隨祂。耶穌要求人做出更大的捨棄,預設了更大的愛與更高的目標。誰若成為耶穌的門徒,就成為天主手中地上的鹽。他再也不能回頭,否則將被拋棄在外(35)。 反省:愛是法律的滿全,愛有對自己的愛,對親人與朋友的愛,更高層次是對天主的愛,因為基督當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,就為我們降生,被釘死在十字架上,先愛了我們,無條件的為所有的人類犧牲自己,為贏得我們成為天父的子女,沒有比這更大的愛了。我們是被創造的人類,藉著耶穌的降生,讓我們重新肯定現世上的一切,都是為了獲得天父子女的名號與身分,我們現世一切都是可以選擇的,耶穌才告訴我們,唯有愛天主在萬有之上,我們才能彼此相愛,才能愛自己,這個順序是非常清楚,也沒有其他的路徑與選擇。選擇以後,如何實行呢?耶穌告訴我們,「背起自己的十字架,跟隨我」學習耶穌的愛,一切以天父的旨意為自己的旨意,凡事不看自己的需求,而是滿足天父的旨意,不是滿足自己的光榮,而是成就天父的光榮。我們的十字架,就是克服自己放第一位的想法,而是把天主放在第一位,然後是他人,再來才是自己,唯有依靠耶穌,我們才能跟隨祂,走上修德的道路上。
福音(你們當中不論是誰,如果不捨棄他的一切所有,就不能做我的門徒。)
路加福音 14:25-33
那時候,有許多群眾與耶穌同行,耶穌轉身向他們說:「如果誰跟隨我,他應該愛我,勝過愛自己的父親、母親、妻子、兒女、兄弟、姊妹,什至自己的性命,否則、就不能做我的門徒。不論誰、若不背著自己的十字架跟隨我,就不能做我的門徒。
「你們中間,誰願意建造一座塔,而不先坐下籌算費用,是否有力完成呢?免得他奠基以後,竟不能完工,所有看見的人都要譏誚他說:這個人開了工,而不能完工。或者一個國王要去同別的國王交戰,那有不先坐下運籌一下,能否以一萬人,去抵抗對方的兩萬人呢?如果不能,就得趁那國王離得尚遠的時候,派使者去談判和平的條款。同樣,你們中不論是誰,如不捨棄他的一切所有,不能做我的門徒。」
讀經一(愛滿全了法律。)
保祿宗徒致羅馬人書 13:8-10
弟兄們:你們除了彼此相愛外,不可再欠人什麼,因為誰愛別人,就滿全了法律。其實,「不可奸淫,不可殺人,不可偷盜,不可貪戀」,以及其他任何誡命,都包含在這句話裏:就是『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』。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。
釋義
基督徒面對現實社會的結構、制度與秩序,不可認為事不關己。國家和社會要求基督徒一起參與,共同努力謀全體福利。每人都必須對國家社會善盡自己的義務,不得有所虧欠,這樣就滿全了人性正義的要求。但是,保祿在第8節所提到的「法律」則是梅瑟法律,或者可以更精確地說:就是「十誡」。但是,法律只能使人意識到,他做了惡事,卻並不能給人力量行善(羅七7-25)。我們也同樣沒有能力滿全法律,我們並不比舊約以色列子民更好。不過,法律所沒有能力做到的,天主卻已經藉著耶穌基督為我們做了(羅八4)。基督滿全了法律,使我們從法律的奴役中釋放出來。現在我們才看見,舊約所要求的「愛近人」並不是法律中的一條,也不是法律的總和,而是法律的靈魂,是整個法律的意義。「愛」並非圓滿的法律功德,而是賞賜給我們的聖神所結出的果實(羅五5)。保祿在這裡沒有提到愛天主,對他而言,愛天主就是相信天主,對天主忠實。然而,真正的信德實現於對近人的愛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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