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省:天主的誡命中最大的,就是全心、全靈、全意的愛上主,接著是愛人如己,天主是無形不可見的,要如何全心、全靈、全意的愛天主?
而是必須在思想及行為上透過對近人的愛,甚至一直到對「仇人」的愛上證明出來,這其實是一種高度意志活動, 有時其實是一種違反人性的活動,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,要把別人放大,把自己縮小,耶穌的為人類自我犧牲生命,就是最好的例子,而我們是罪人,身上已經欠了天主一屁股的罪債,再加上魔鬼的引誘,可想而知,真正是心有餘而力不足,而我們能做的只是在這與天主和鄰人之間,不斷的表達謝謝,對不起,我愛你的真正的謙虛與天主的恩寵中才能學習耶穌基督於萬一。
瑪竇福音 22:34-40
那時候,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,閉口無言,就聚集在一起;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,去試探耶穌,問耶穌說:「師父,法律中,那條誡命是最大的?」
耶穌對他說:「『你應全心、全靈、全意,愛上主、你的天主。』這是最大,也是第一條誡命。第二條與此相似:你應當愛近人,如你自己。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繫於這兩條誡命。」
保祿宗徒致得撒洛尼人前書 1:5-10
弟兄姊妹們:
正如你們知道,我們為了你們,在你們中間,是怎樣為人。你們雖然在許多苦難中,卻懷著聖神的喜樂,接受了聖道,成為效法我們,及效法主的人,甚至成為馬其頓和阿哈雅眾信者的模範。
因為,主的聖道,由你們那裡,不僅聲聞於馬其頓和阿哈雅,而且,你們對天主的信仰,也傳遍了各地,以致不需要我們再說什麼;因為,有他們傳述我們的事,說我們怎樣來到了你們那裡,你們怎樣離開偶像,皈依了天主,為事奉永生的真天主,並期待他從死者中復活的聖子,自天降下;就是他的聖子——耶穌,拯救我們脫免將要來臨的震怒。
出谷紀 22:20-26
上主這樣說:
「對外僑,你們不要苛待和壓迫,因為你們也曾僑居埃及。對任何孤兒寡婦,不可苛待;若是苛待了一個,他若向我呼求,我必俯聽,必要發怒,用刀殺死你們;這樣,你們的妻子也要成為寡婦,你們的兒子也要成為孤兒。
「如果你借錢給我的一個百姓,即你中間的一個窮人,你對他不可像放債的人,向他索取利息。如果是你拿了人的外氅作抵押,日落以前,應歸還他,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鋪蓋,是他蓋身的外氅;如果沒有這外氅,他怎能睡覺呢?他如果向我呼號,我必俯聽,因為我是仁慈的。」
以下摘自天主教聖方濟會思高讀經推廣中心
【經文脈絡】
在上個主日的福音中,法利塞人設下圈套陷害耶穌,向耶穌提出一個兩難的問題:「是否可以給凱撒繳納人頭稅?」(瑪二二15-22),但是並沒有得逞。在這個事件之後,不相信復活的撒杜塞人,假設了一個極端的情況,詢問耶穌有關復活的問題。他們的目的也是企圖羞辱耶穌,結果他們反而自取其辱,被耶穌指摘為 既「不明瞭經書,也不明瞭天主的能力」(瑪二二23-33)。撒杜塞人遭致挫敗之後,耶穌的對手們並未知難而退,就此罷手,反而是瑪竇福音中耶穌最重要的對手團體,亦即法利塞人,又站上舞台。他們再次試探耶穌而問他「法律中那條誡命最大?」這一段形式十分精簡、內容卻極為豐富的對話,就是這個主日的福音內容(瑪二二34-40)。
問題的時代背景
耶穌的對手們幾乎是以疲勞轟炸的方式,輪番上陣審問耶穌,希望找到機會給祂定罪。一位法學士提出問題:「法律中那條誡命最大?」這個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誡命的難易程度,而是在於那一條法律的意義最為「重要」。
在耶穌的時代,猶太宗教的祖傳法律已發展為613條具體條文,其中又分為365條禁令,248條要求。這樣鉅細靡遺的規定,對當時的人而言,自然是相當複 雜難以弄清楚的。因此這個法學士所提出的問題,其實也是一個相當生活化,在現實生活中常被討論的問題,且導引出各種不同答案,令人更感到無所適從。
問題的關鍵
雖然我們的經文指出,法學士提出問題是為了「試探」耶穌,但是其意義可能和前段經文中有關納稅的問題不完全相同。這裡並非「設下圈套」(瑪二二15)來誘使耶穌犯錯,而更是為測驗耶穌對於「妥拉」(法律)的知識,檢驗祂是否忠於妥拉。
舊約的背景
耶穌提出「愛天主」和「愛近人」的雙重愛的誡命作為答覆,其基礎都在舊約(意即猶太人的聖經)之中。前者是直接引用申六5:「(以色列)你當全心、全靈、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」,但是瑪竇的經文把「全力」改為「全意」,意思是運用全部「理智」。猶太人刻意分別地說出「全心、全靈、全力」,目的是為了強調 「愛」本身所含有的廣泛意義。至於「愛近人」的法律,在猶太社會中也同樣受到高度的重視。但是「應愛人如己」的經文並非出於申命記,而是引用自肋十九 18。
耶穌原創性的教導
在猶太宗教傳統中,從未同時引用過申六5和肋十九18兩段經文。基督徒團體由耶穌身上學到十分清楚的教導:二條誡命同樣重要。對天主的愛承載一切,是一切的原動力;但是愛天主,「不可只用言語,也不可只用口舌」(若壹三18),而是必須在思想及行為上透過對近人的愛,甚至一直到對「仇人」的愛上證明出來 (若壹四19-21)。這是耶穌原創性的教導。
最大的誡命
愛天主與愛人兩個誡命就如鈎子一樣,全部法律和先知都掛在上面,這是一個猶太教中常見的表達方式。瑪竇也用相同的表達方式,作為「山中聖訓」的總結(瑪 七12)。耶穌的「山中聖訓」教導人,如何具體的實現「雙重的愛的誡命」。「愛天主與愛近人」是一個總括性的概念,表達天主透過法律與先知給予人民的整體生命指示。因此,它們的確是最大的誡命!
瑪竇的編輯
有關「最大的誡命」的問題,三部對觀福音都有記載,但其出現的經文脈絡各自不同。瑪竇更動了馬爾谷福音中的情境(參閱:谷十二28-34),使之成為一 個法學士「試探」耶穌的問題。透過這段經文,瑪竇大概也嘗試著和他所生活的猶太社會對話,因為耶穌的答覆考慮到了猶太辣彼的觀點,「愛天主」和「愛人」本 是猶太傳統信仰的內涵,而且正是一切法律和先知的精髓。
福音的目的
這段經文的目的,不僅在於顯示耶穌絕對地凌駕在對手之上,而更是在於教導耶穌的對手,以及日後的基督徒團體,如何在信仰中生活。耶穌運用傳統猶太信仰 「愛天主」和「愛近人」的內容,卻原創性地把這二條誡命緊緊相連,形成一個「雙重愛的誡命」。就如猶太教中一樣,愛天主佔有法律中最高的地位,但這個愛必須顯現於對人的愛中。這是耶穌的宣講的基本特色(瑪五44-48,十八23-35,二五31-46),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最高指導原則。